小孩監護權本來是由雙方共同擁有
但因為男方家經濟狀況有問題,請求女方照顧小孩
女方要求監護權完全擁有,故男方讓出監護權
但之後男方說等穩定後要把小孩接回去
請問:
1.女方因為接手小孩監護,不管是讀書,教育都已經準備好,不希望再讓男方帶回去,而小孩很黏媽媽,如果男方到時要求接回去,女方可以不同意嗎???
2.當女方不同意時,如果男方要搶監護權,會成功嗎???

 

1.女方因為接手小孩監護,不管是讀書,教育都已經準備好,不希望再讓男方帶回去,而小孩很黏媽媽,如果男方到時要求接回去,女方可以不同意嗎???
監護權原為共同監護,後男方因故讓出監護權,由女方獨立行使小孩之間護權,男方對小孩已無監護之權利了,因此男方若要將小孩接回長期同住,女方當然有權不同意的。
男方雖然失去小孩監護之權利,依法男方仍然擁有探視小孩之權利的,若男方要求將小孩接回同住一、二天的話,依法依理而言,實屬合理之請求,女方是否有權拒絕男方此項之請求,要看男方探視小孩之方式,雙方是否有書面之約定,如果有,那女方是不得拒絕男方之請求的。如果沒有約定的話,女方拒絕男方帶小孩回去過夜,女方並沒有違法之處。雙方若對小孩探視之方式,無法達成協議的話,依法可向法院提出訴訟,交由法官去裁定之。法官依法裁定後,女方就再也不能阻礙男方探視小孩之權益了。如果女方仍不將小孩交給男方探視的話,男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女方若再拒絕男方之探視的話,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,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。
 

2.當女方不同意時,如果男方要搶監護權,會成功嗎???
如果雙方告上法院,爭奪小孩之監護權的話。依民法 
第1055-1條之規定,法院為前條裁判時,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,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,尤應注意左列事項:一、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。二、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三、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四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。五、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。法官會依上述民法之規定,看由誰來監護小孩,對小孩會比較有利,法官就會將小孩之監護權判給誰。
目前小孩由女方在行使監護權,如果沒有對小孩不利影響之因素,再加上小孩意屬跟隨女方,則男方恐怕是無法如願爭回小孩之監護權的。男方之條件要優於女方之條件,才有希望爭回小孩之監護權的。
建議版大去請教專業之律師,研議如何訴訟,才有勝算。透過專業律師實務之經驗,才會比較有希望的。

以上提供你參考
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,一切順心如  

如有疑難雜症:24H 專線{ 0800312222}

文章來源: 芝柏錶+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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